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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西湖龙井胜诉刷单行为不是免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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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韵品阁茶叶店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沪民初号二审案号

()沪73民终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陆凤玉

审判员陈瑶瑶

审判员杜灵燕

书记员沈晓玲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韵品阁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旧街36号

经营者:陈立群,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号龙都大厦辅楼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韵品阁茶叶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元;

二、驳回龙井茶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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